ldquo一线品牌rdquo燃气
元买到“一线品牌”燃气灶
才用了几天就燃爆
为何质量如此不堪?
能够找谁索赔?
才用了4天的燃气灶就燃爆
年8月某日,傅某在某建材店购买燃气灶一套,不料4日后,傅某在使用该燃气灶做饭时燃气灶燃爆被烧伤。
九级伤残,身心俱痛,诉讼索赔
受伤后,傅某当日被送医治疗,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元。年10月,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出警证明一份,载明傅某厨房曾发生火灾,且现场液化气瓶供气软管与炉灶处于未连接状态,不排除液化气火焰喷出引发火灾。年1月,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对傅某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据此,傅某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向销售方进行索赔。
“李逵”还是“李鬼”
本案中,傅某使用的燃气灶上张贴品牌名称为“某帝电器”,某帝品牌是国内厨卫电器行业的一线知名品牌,涉案燃气灶系某建材店于年2月从某批发商进货,该批发商亦承认涉案燃气灶并非某帝品牌而是杂牌燃气灶。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某建材店和某批发商)均未能提供涉案燃气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该产品生产厂家等信息,可以认定其为“三无产品”。
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傅某申请对涉案燃气灶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傅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鉴定费用较高无法交纳。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相关举证责任应由两被告承担,要求两被告预先支付鉴定费用,在规定期限内两被告拒不缴纳鉴定费用,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燃气灶存在产品缺陷,同时该产品缺陷与傅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案中“三无产品”销售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店作为将燃气灶销售给傅某的第一手销售者,其从某批发商进货涉案燃气灶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某批发商明知其销售的燃气灶并非“某帝”品牌燃气灶,属于冒牌产品,仍对外销售,存在过错。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傅某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本案赔偿责任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新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批发商、某建材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傅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4元;赔偿傅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赔偿傅某购买涉案燃气灶价格三倍的损失元。
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当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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